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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目錄清單
發(fā)布日期:2021-09-11 11:34
部門
    序號
項目
    序號
部門項目名稱資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據執(zhí)收部門
    (單位)
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備注
1公安部門證照費





公安部門(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yè)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1、汽車號牌每副100元,;
    2,、掛車號牌每面5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號牌每副40元,;
    4,、摩托車號牌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標準由每副70元調整為35元,。
公安部門    ①號牌(含臨時)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yè)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1、汽車號牌每副100元;
    2,、掛車號牌每面5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號牌每副40元,;
    4,、摩托車號牌每副35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標準由每副70元調整為35元,。
公安部門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yè)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單獨補發(fā)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每個1元,。
公安部門    ③號牌架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行業(yè)標準GA36-201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9〕1931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部門需辦理號牌的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等機動車車主鐵質號牌架每只5元,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只10元,。
公安部門(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4〕2831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核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復函》(財綜〔2001〕67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979號),《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九二”式機動車牌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0號),,《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的車主行駛證每本10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機動車登記證每證10元,;駕駛證每證10元。
公安部門(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36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8〕1575號),,《山東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08〕49號),,《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公安交警收費省級統(tǒng)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52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時入境不超過三個月的境外機動車駕駛人《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2自然資源部門土地復墾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6號令),《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2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社區(qū)家庭服務業(yè)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3自然資源部門土地閑置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社區(qū)家庭服務業(yè)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國稅   財政 自然資源 住建 人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zhèn)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所在地稅務機關未動工開發(fā)滿一年,,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構成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除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fā)延遲,。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fā)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土地出讓價款,。滿兩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規(guī)〔2016〕2559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fā)<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17〕1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社區(qū)家庭服務業(yè)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及其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住宅類80元/件,,非住宅類550元/件
    對于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單獨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費減按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每件80元收取。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不動產登記費,。

5自然資源部門耕地開墾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fā)〔201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收費基金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fā)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wèi)生健康委關于養(yǎng)老,、托育、家政等社區(qū)家庭服務業(yè)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濟南市國土資源局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全市耕地年產值標準的函》(濟國土資函〔2014〕63號),,濟南市政府《關于耕地占補平衡問題的請示》批復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1,、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繳納;
    2,、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繳納。
    3,、全省當年度指標交易價格平均值,。

6水利部門污水處理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關于印發(f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119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發(fā)改價格〔2015〕119號文件加強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魯價格一發(fā)〔2015〕30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建設廳 山東省環(huán)境保護局關于貫徹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huán)保總局<關于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fā)〔2000〕2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06〕7號),,《關于印發(fā)濟南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濟證辦發(fā)[2007]31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jié)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00〕36號),,《關于調整濟南市城市供水價格的通知》(濟價格字〔2015〕26號),,《濟南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濟發(fā)改物價〔2017〕445號),《關于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通知》(濟水發(fā)[2020]134號)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向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guī)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和特種用水污水處理費1.4元,;地下水自備水源取水污水處理費居民用水1元,;非居民用水2元;礦坑排水每立方米1.3元,。城市公共管網非居民用水到戶價格每立方米6.05元,,特種用水到戶價格每立方米16.30元。
7水利部門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關于印發(f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fā)〔2017〕58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稅〔2020〕17號),《轉發(fā)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濟財非稅【2020】4號),,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函(魯發(fā)改成本函【2021】37號),。所在地稅務機關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前款所稱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燒制磚,、瓦、瓷,、石灰,;3、排放廢棄土,、石,、渣。(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1.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采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五)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收費標準由每平方米1.2元降為每平方米0.1元,。收費標準有效期:2017.7.15-2022.7.14,;標準(五)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zhí)行。
8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繳入地方國庫《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f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號),關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價涉發(fā)【1994】18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fā)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68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通知>》(魯建城字〔2015〕32號),山東省發(fā)改委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19〕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yè)的意見》(國辦發(fā)【2020】27號)縣級及以上道路交通主管部門1,、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因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住建(城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2,、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挖掘修復費,。
1.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主次干路、瀝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與非機動車道瀝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條(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瀝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磚: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磚: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3.對經批準占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道路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根據魯發(fā)改成本〔2019〕121號,城市道路占用費收費標準有效期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9工業(yè)和信息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管理收費規(guī)定》(計價費〔1998〕218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第二代蜂窩公眾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3〕2396號),,《關于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1〕749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村通工程”無線電通信和“村村通工程”無線電廣播電視傳輸發(fā)射臺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5〕2812號),,《國家發(fā)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yè)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3〕2300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轉發(fā)<國家發(fā)改委   財政部關于無線電新業(yè)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fā)〔2003〕23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8〕60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信息產業(yè)部關于減免全國氣象部門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計價格【2000】1015號)
   
無線電管理機構使用無線電頻率行政,、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及個人1,、集群無線調度系統(tǒng):(全省范圍內使用)5萬/頻點(市范圍內使用)2000/頻點
    2,、無線尋呼系統(tǒng):(全省范圍內)20萬/頻點(市范圍)4萬/頻點
    3、無繩電話系統(tǒng):150/基站
    4,、廣播,、電視:(省及省以下臺)100—10萬/套節(jié)目
    5、船舶電臺(制式電臺):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發(fā)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發(fā)射)
    8,、其他:固定電臺:1000/頻點移動電臺:100元/臺
    9、蜂窩移動通信:國家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發(fā)改價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fā)改價格〔2018〕601號,;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詳見發(fā)改價格〔2019〕914號,。

10人防部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fā)〔2001〕9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guī)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山東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綜〔2012〕8號),,《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規(guī)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fā)〔2016〕125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財綜〔2016〕7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山東省發(fā)改委,、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函》(魯發(fā)改成本函〔2021〕38號),關于減免中小學校舍建設有關收費的通知(魯財綜【2015】63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
   
所在地稅務機關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區(qū)(含城市新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濟目標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條件不宜修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應按規(guī)定標注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每平方米2000元計收;防空地下室(6B級)易地建設費市轄六區(qū)和高新區(qū)按800元/平方米計收,,其他縣按照600元/平方米計收,。
    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降為0。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收費標準降為0自2021年5月20日起執(zhí)行,。
11法院訴訟費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人民法院訴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3〕275號),《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省級統(tǒng)籌訴訟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19〕283號),,關于印發(fā)《山東省人民法院訴訟費退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21】7號)縣級及以上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2市場監(jiān)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關于放開部分檢驗檢測經營服務收費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1299號),,《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2011〕16號),,《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鍋爐等特種設備審查及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1〕10號),《關于印發(fā)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109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7〕43號),,《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0〕816號),關于降低車用氣瓶安裝監(jiān)督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1】226號)質監(jiān)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詳見《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0〕816號)
   
   

13仲裁部門仲裁收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仲裁收費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19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fā)〔1995〕44號),,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仲裁收費政策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0】1452號)市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的當事人仲裁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人民幣):爭議金額5000元(含)以下部分,,100元;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4%計收,;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3%計收,;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2%計收;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1.5%計收,;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爭議金額0.8%計收,;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爭議金額0.4%計收。  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4交通運輸部門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關于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guī)定》(交公路發(fā)〔1994〕686號),《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交財〔2017〕83號),,《交通運輸部 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fā)〔2019〕99號),,《關于普通路橋車輛通行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交財〔2019〕68號)市交通運輸部門境內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貨車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具體收取標準詳見魯交財〔2019〕68號文件規(guī)定,。
十一15衛(wèi)生健康部門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繳入地方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20〕17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收取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儲存運輸費的通知》(魯財稅〔2020〕22號),山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儲存運輸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fā)改成本〔2020〕909號)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直接配送至接種單位的非免規(guī)疫苗生產企業(yè)10元/劑次